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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关于“要建立、健全为中小型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服务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等技术服务机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推进建立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建立生产力促进中心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的要求,加强对全省生产力促进机构的组建、运行及发展的规范化管理,使其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是我省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推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社会化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纳入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体系(以下简称“管理体系”)的单位的业务工作进行归口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四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要功能是在中小企业与政府机构、科研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等之间架起桥梁,通过整合社会科技资源,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和人才培训等服务,提高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五条 生产力促进中心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自身核心服务能力建设,走专业化、规范化和国际化的道路,逐步实现“组织网络化、功能社会化和服务产业化”。其主要业务是: (一)信息服务。根据企业需求,向其提供科技、经济、政策法规、市场、人才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二)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管理、政策法规等咨询服务与顾问服务。 (三)技术服务。为企业导入先进适用的技术,并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如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开发、推广和示范,及产品检测、中间试验等。 (四)培训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管理等方面的教育与训练服务。 (五)创业服务。为科技型企业创业提供孵化服务。 (六)其它服务。包括为企业提供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等服务。 (七)承担政府委托的任务,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服务。
第三章 管理与促进 第六条 申请纳入管理体系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在有关部门登记注册后,填写申请表(申请表格式附后),经省直有关部门或设区市科技局同意,报省科学技术厅,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遴选,予以公布。省、计划单列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全国性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的组建由其主管部门审核,经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批准,报有关部门登记注册。
第七条 纳入管理体系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信息网络设施; (二)有与所从事的生产力促进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结构和资金实力; (三)具备必要的联系、组织、协调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专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第八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制定全省生产力促进机构发展规划,加强培训,并根据纳入管理体系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发展状况、工作成效等情况,择优资助。 各地要将生产力促进中心工作纳入当地的科技发展计划,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并对在生产力促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九条 纳入管理体系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必须依法、据实、及时上报统计报表,对不能及时据实上报统计报表的生产力促进中心将不再纳入管理体系。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厅根据纳入管理体系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的运行情况及业绩对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推动一批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进入非营利机构序列,并逐渐成为生产力促进中心的主体;同时加快民营生产力促进机构的建设,鼓励科技人员创办和领办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四章 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的遴选与管理 第十二条 集中各方力量建设一批服务能力较强、服务特色鲜明、服务业绩显著的生产力促进中心,使其成为全省生产力促进中心的骨干力量。省科学技术厅负责省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省级重点中心)的遴选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重点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两年以上生产力促进运营经历; (二)有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有稳定的企业服务群体和较显著的服务业绩; (四)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五)有明确的发展战略、较强的服务能力和特色鲜明的主导业务; (六)主要负责人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高的管理和知识水平; (七)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70%。
第十四条 省级重点中心的申报和遴选程序是:符合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提出申请,经省直有关部门或设区市科技局审核同意,报省科学技术厅,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并依据评审意见进行遴选,予以公布。省级重点中心的原隶属关系不变。 省科学技术厅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省级重点中心申报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国家级重点生产力促进中心。
第五章 附则与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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