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发布规定称卫星通信网不能擅自建立
为了规范建立我国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行为,避免卫星网络之间、地球站与共用频段的其他无线电台之间的相互干扰,促进卫星通信事业的健康发展,信息产业部7月下旬发布《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并于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
根据规定,国家对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实行审批制度。建立卫星通信网,必须取得信息产业部批准。设置、使用地球站必须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信息产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
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二是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技术方案;三是有与卫星通信网建设、运营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四是有可利用的卫星转发器资源;五是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建立涉及电信业务经营的卫星通信网,应当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规定,信息产业部无线电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形式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自决定受理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实质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申请人建立卫星通信网的批准文件和网络编号,并书面通知网内地球站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经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批准建立的卫星通信网,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投入使用。
(文章加入日期:2002.7.30,摘自:中国科技在线)